垃圾分类不能只是“罚”字当头 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生活区楼层垃圾拟要求撤桶;垃圾分类要纳入单位入职培训,罚否则面临5万元罚款。据报道,垃圾近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拒不承担生活垃圾分类责任被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将纳入公用信用信息系统。
国内一些城市先后提出并实行垃圾分类,已有十多年的历史,近些年像北京、广州、只字作深圳一些城市还立法建立强制分类制度。当头多工不过,罚法规制度的进步与垃圾分类执行的效果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这很大程度说明,垃圾垃圾分类不只是管理与立法的问题,关键恐怕还是观念引导、习惯培养、分类积极性调动等长久的只字作命题,换句话说,更多的功夫还在立法之外。
此次深圳公开征求意见的当头多工垃圾分类条例,不但对垃圾分类标准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从过去的“三分法”进一步细分为13类,而且管理处罚更严苛,除了居民、商户不按标准分类垃圾将受到处罚以外,罚党政机关也不履行相关宣传教育与管理的责任也会受到处罚,并且处罚的标准更高、措施更严厉。垃圾进一步强化垃圾分类的分类法律责任,赋予管理更强的强制力,的确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制度的执行。
不过,只字作垃圾分类执法处罚难是可以预见的问题,毕竟垃圾分类涉及的面太广,管理执法的成本太高。事实上,当头多工垃圾分类除了必要的管理之外,更有赖于服务与引导润物细无声式滋养与教化,而非只有“罚”字当头。
这无疑对城市及管理者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公众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将垃圾分类变成公众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加大基础投入,让每个单位和家庭有条件实行分类;抓好清运对接,要尽量将垃圾的投放与运输环节相衔接,赋予居民垃圾定时投放的便利;建立奖励机制,调动居民的积极性。一些城市推出可回收垃圾有奖积分、可回收垃圾冲抵物业费等,都是不错的尝试。诸如此类,都需要在立法中有所体现,并逐步配套精细的服务细则与机制。
同时,垃圾分类还应注重发挥经济的调节作用和资源回收企业对接服务的共建作用,如实行垃圾按量计费机制,采取阶梯收费方式,奖罚并举,带动居民垃圾减量与分类;又如,引导和鼓励废旧资源回收机构进社区服务,定时或预约回收居民手中可回收的垃圾,便于居民垃圾分类并从中受益。诸如此类,立法方面也应有所设计。
垃圾分类工作并不简单,可以说是一个系统的建设,各个环节都要抓,如果只抓前端的垃圾分类工作,而中间的运输环节和末端的垃圾处理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垃圾分类的效果,垃圾分类工作需要各部门协同工作,才能有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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