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将退市
【建材网】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交所上市公司连收入建立顺畅的续年退市机制,促进本所蓝筹股市场健康发展,营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低于本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退市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交所上市公司连收入是续年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营业统筹兼顾的低于原则,以建立明晰、退市合理、上交所上市公司连收入有效的续年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营业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低于终止上市指标,退市细化相关标准,严格恢复上市要求,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财务指标、市场交易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上市公司较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较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较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较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较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较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本文地址:http://www.itaogo8.com/html/3a427895718.html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